•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事前通谋分工后,由被告人李某松充当从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被告人李某满充当老板司机(李某满不参与时,李某松自己驾车),被告人黄某某充当认识手机销售老板,被告人梁某某充当手机销售老板的弟弟,然后,四被告人分乘两辆车上路,寻找作案目标。当出现目标时,被告人李某松和李某满以找某人为由骗受害人上车带路,被告人李某松对受害人谎称自己是外地来高价收购手机的老板,并将受害人已经上钩的信息,通过手机告知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以便被告人黄某某、梁某某设好骗局。途中,被告人黄某某在路边出现时,被告人李某松便假装问被告人黄某某是否认识有手机出售的某人,被告人黄某某谎称认识某人并表示愿意带去找人。当到了他们已经设好的地点时,被告人李某松谎称因为不是做正当生意的,不便与手机销售老板见面,便下车等候,故意让被告人李某满搭载受害人与被告人黄某某一起去找手机销售老板。当被告人梁某某出现时,被告人黄某某便假装问充当手机出售老板弟弟的被告人梁某某,说有外地老板来收购手机,被告人梁某某谎称是某人的弟弟,可以自己作主做这笔生意。然后,被告人黄某某以给收购老板看样机和商谈价钱为名,由被告人李某满载着受害人和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告人李某松和梁某某之间来回往返,故意让受害人在场听到生意双方给出的价格,让受害人觉得这笔生意有差价可赚,然后设法让受害人出资参与做这笔生意。当骗得受害人钱财时,被告人李某松谎称自己先去取货,让受害人等候通知,借故支开受害人,然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乘机一起逃离现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的家属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积极实施,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多次犯罪,且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二人;被告人李某满参与诈骗七十周岁以上老人一人;均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松、梁某某、李某满全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满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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